防火卷簾是指在一定時間內,連同框架能滿足耐火完整性、隔熱性等要求的防火分隔設施,由簾卷軸、電動機、導軌、支架、防護罩和控制機構等組成,能在火災時有效阻止火勢蔓延,為人員疏散和消防滅火爭取時間,廣泛應用于各類建筑的防火分隔區域。
為確保防火卷簾能在火災發生時發揮防火隔斷的作用,其設置部位是禁止堆放物品的。其中,有些場所的防火卷簾下部還要求施劃黃色標識線,具體規范條文匯總如下所示:
1、商場
依據:《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8.3商場/8.3.7防火卷簾門兩側各0.3m范圍內不得放置物品,并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范圍。
2、大型商業綜合體
依據: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試行)》(應急消〔2019〕314號)第二十條防火門、防火卷簾、防火封堵等防火分隔設施應當保持完整有效。防火卷簾、防火門應可正常關閉,且下方及兩側各0.5米范圍內不得放置物品,并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范圍。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XF/T3019-2023)/6.7/防火門、防火卷簾、防火封堵等防火分隔設施應保持完整有效。防火門應可正常關閉,防火卷簾兩側各0.3m范圍內不應放置物品,并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范圍。
總結:防火卷簾下部需要施劃黃色標識線的場所主要包括商場及大型商業綜合體。
注:商場是指建筑內經營若干大類商品,實行統一管理、分區銷售,滿足顧客對時尚商品多樣化選擇需求的零售商店。大型商業綜合體是指總建筑面積(不包括住宅部分的建筑面積)不小于50000㎡,以商業為主要功能并集購物、旅館、餐飲、娛樂、展覽、交通樞紐等兩種及以上功能于一體的單體建筑和通過地下連片車庫、地下連片商業空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接的多棟商業建筑組合體。